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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什么会有人呢?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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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献身显然是一种利他性行为,但为朋友冒点儿风险也是一种利他性行为。有许多小鸟在看到捕食类飞禽,如鹰,飞近时会发出一种特有的警告声,鸟群一听到这种警告声,就采取适当的逃避行动。非直接的证据表明,发出这种警告声的鸟使自己处于特别危险的境地,因为它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引到了自己身上。这种额外风险并不算大,然而按照我们的定义,乍看之下至少还称得上是一种利他性行为。

动物利他行为中最普通明显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亲,对其子女所表现的利他性行为。它们或在巢内,或在体内孕育这些小生命,付出巨大代价去喂养它们,冒很大风险去保护它们免受捕食者之害。只举一个具体例子,许多地面筑巢的鸟类,当捕食动物,如狐狸等接近时,会上演一出“调虎离山计”。母鸟一瘸一拐地离开巢穴,同时把一边的翅膀展开,好像已经折断。捕食者认为猎物就要到口,便舍弃那个有雏鸟安卧其中的鸟巢。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鸟时,它终于放弃伪装,腾空而起。这样,一窝雏鸟就可能安然无恙,但它自己却要冒点风险。

我不准备以讲故事的方式来阐明一个论点。经过选择的例子对于任何有价值的概括来说从来就不是重要的证据。这些故事只不过是用来说明我所讲的,在个体水平上,利他性行为以及自私性行为是什么意思。本书将阐明如何用我称之为基因的自私性这一基本法则来解释个体自私性和个体利他性。但我首先需要讲一下人们在解释利他性时常犯的一个特别错误,因为它流传很广,甚至在学校里被广为传授。

这种错误解释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过的,生物之进化是“为其物种谋利益”或者是“为其群体谋利益”这一错误概念。这种错误的概念如何渗入生物学领域是显而易见的。动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时间是用于繁殖的,我们在自然界所观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牺牲行为,大部分是父母为其下一代而做的。“使物种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语。物种永存无疑是繁殖的一个必然结果。只要在逻辑推理时稍为引申过头一点,就可以推断,繁殖的“功能”就是“为了”使物种永存。从这一推断再向前迈出错误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结论说,动物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为了有利于其物种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对同一物种的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

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以模糊的达尔文主义的语言表达出来。进化以自然选择为动力,而自然选择是指“适者”的有差别的生存。但我们所谈论的适者是指个体,还是种属,还是物种,或者是其他什么?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并无多大关系,但涉及利他主义时,这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中进行竞争的是物种,那么个体似乎可以恰如其分地被认为是这种竞争中的马前卒。为了整个物种的更大利益,个体就得成为牺牲品。用词稍雅一点,一个群体,如一个物种或一个物种中的一个种群,如果它的个体成员为了本群体的利益准备牺牲自己,这样的一个群体要比与之竞争的另一个将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的群体灭绝的可能性要小。因此,世界多半要为那些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所占据。这就是瓦恩–爱德华兹(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书中公之于世的“群体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后为阿德利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所普及。另一个正统的理论通常叫做“个体选择”理论,但我个人却偏爱使用“基因选择”这一名词。

对于刚提出的上述争论,“个体选择”论者可以不假思索地这样回答:即使在利他主义者的群体中,几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数持不同意见者拒绝作出任何牺牲。假如有一个自私的叛逆者准备利用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按照定义,它比其他成员更可能生存下来并繁殖后代。这些后代都有继承其自私特性的倾向。这样的自然选择经过几代之后,利他性的群体将会被自私的个体所淹没,就不能同自私性的群体分辨开来了。我们姑且假定开始时存在无叛逆者的纯粹利他性群体,尽管这不大可能,但很难看出又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自私的个体从邻近的自私群体中移居过来,以后由于相互通婚,从而玷污了利他性群体的纯洁性。

个体选择论者也会承认群体确实会消亡,也承认究竟一个群体是否会灭绝,可能受该群体中个体行为的影响。他们甚至可能承认,只要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具有远见卓识,就会懂得克制自私贪婪,到头来是它们的最大利益所在,从而避免整个群体的毁灭。但同个体竞争中那种短兵相接速战速决的搏斗相比,群体灭绝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甚至在一个群体缓慢地、不可抗拒地衰亡时,该群体中的一些自私的个体,在损害利他主义者的情况下,仍可获得短期的繁荣。

尽管群体选择的理论在今天已得不到那些了解进化论的专业生物学家多大的支持,但它仍具有巨大的直观感召力。历届的动物学学生在他们从中学进入大学之后,都惊奇地发现这不是一种正统的观点。这不该责怪他们,因为在为英国高级生物学教师所写的《纳费尔德生物学教师指南》一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下面这句话:“在高级动物中,为了确保本物种的生存,会出现个体的自杀行为。”这本指南的不知名作者幸而根本没有意识到他提出了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在这方面这位作者和诺贝尔奖得主洛伦茨所见略同。洛伦茨(konrad lorenz)在《论进犯行为》一书中讲到进犯行为对物种保存的功能时,认为功能之一是确保只有最适合的个体才有繁殖的权利。这是个典型的循环证明。但这里我要说明的一点是,群体选择的观点竟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洛伦茨像《纳费尔德生物学教师指南》的作者一样,显然不曾认识到,他的说法同正统的达尔文学说是相抵触的。

最近我在英国广播公司电视节目中听到一个有关澳大利亚蜘蛛的报告。其中提到一个同样性质的、听来使人忍俊不禁的例子。如没有这个例子那倒是一档相当精彩的节目。主持这一节目的“专家”评论说,大部分的幼蜘蛛最后为其他物种所吞食。然后她继续说:“这也许就是它们生存的真正目的,因为要保存它们的物种,只需要少数几个个体生存就行。”

阿德利在《社会契约论》中用群体选择的理论解释整个社会的秩序。他明确地认为,人类是从动物这条正路偏离出来的一个物种。阿德利至少是个用功的人,他决定和正统的理论唱反调是经过充分论证的。为此,他应受到赞扬。

群体选择理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原因之一也许是它同我们大部分人的道德和政治观念完全相吻合。作为个人,我们的行为时常是自私的,但在我们以高姿态出现的时刻,我们赞誉那些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虽然对“天下”这个词所指的范围如何理解,我们仍莫衷一是。一个群体范围内的利他行为常常同群体之间的自私行为并行不悖。从另一个意义来说,国家是我们利他性自我牺牲的主要受益者。青年人作为个体应为国家整体的更大荣誉而牺牲,令人费解的是,在和平时期号召人们作出一些微小的牺牲,放慢他们提高生活水平的速度,似乎比在战争时期要求他们献出生命的号召更难奏效。

最近出现了一种同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背道而驰的、代之以全人类的物种作为我们同情的目标的趋向。这种把我们的利他主义目标加以人道主义的拔高,带来一个有趣的必然结果——进化论中的“物种利益”这一概念似乎再次得到了支持。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者通常是物种道德最笃信不疑的代言人,而现在却对那些稍微扩大一些利他主义范围以包括其他物种的人,极尽其嘲笑之能事。如果我说我对保护大鲸鱼免受捕杀比对改善人类的居住条件更感兴趣,很可能会使我的某些朋友大为震惊。

同一物种中的成员同其他物种的成员相比,前者更应得到道义上的特殊考虑,这种情感既古老又根深蒂固。非战时杀人被认为是日常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受到我们文明更加严厉的谴责的唯一一件事是吃人(即使是吃死人)。然而我们却津津有味地吃其他物种的成员。我们当中许多人在看到对那些哪怕是人类最可怕的罪犯执行死刑时,也觉得惨不忍睹,但我们却兴高采烈地鼓励射杀那些相当温顺的供观赏的动物而无动于衷。我们确实是以屠杀其他无害物种的成员作为寻欢作乐的手段的。一个人类的胎儿,所具有的人类感情丝毫不比一个阿米巴[]多,但它所享受的尊严和得到的法律保护却远远超过一个成年的黑猩猩。黑猩猩有感情会思维,而且根据最近的试验证明,黑猩猩甚至能够学会某种形式的人类语言。就因为胎儿和我们同属一个物种,就立刻赋予相应的特殊权利。我不知道能否将“物种主义”的道德[赖德(richard ryder)用语]置于一个比“种族主义”更合理的地位上,但我知道,这种“物种主义”在进化生物学上是毫无正当依据的。

[]阿米巴原虫,属肉足鞭毛门(sarastiugophora),叶足纲(lobosasida),阿米巴目(aoebida)。——编者注

在生物学上,按照进化理论关于利他主义应该在什么程度上表现出来尚存争论。这种争论正好反映出与之平行的,在人类道德中关于利他主义在什么程度上是可取的——家庭、国家、种族、物种以及一切生物——所存在的争论。对于群体成员之间因竞争而相互交恶的情况,甚至连群体选择论者也会觉得不足为奇。但值得一问的是,群体选择论者如何决定哪一级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说选择在同一物种的群体之间以及在不同物种之间可以进行,那么选择为什么就不能在更高一级的群体之间进行呢?物种组成属,属组成目,目组成纲。狮子和羚羊与我们一样,同属哺乳纲。难道我们不应该要求狮子“为了哺乳纲的利益”,不要再去杀害羚羊吗?为了不致使这一纲灭绝,毫无疑问,它们应该去捕食鸟类或爬行动物。可是,照此类推下去,为了使脊椎动物这一门全部永恒地存在下去又该怎样呢?运用归谬法进行论证,同时揭示群体选择理论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当然对我很有利,但对于明显存在的个体的利他行为仍有待解释。阿德利竟然说,对于像汤姆森氏瞪羚(thoazelles)的跳跃这种行为,群体选择是唯一可能的解释。这种在捕食者面前触目的猛跳同鸟的警叫声相似,因为这种跳跃的含义似乎是向其同伙报警,同时明显地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跳跃者自己身上。我们有责任对这种跳跃行为以及类似现象作出解释,这就是我在后面几章中所要探讨的问题。

在深入讨论之前,我必须为我的信念辩解几句。我认为,从发生在最最低级的水平上的选择出发是解释进化论的最好方法。我的这一信念深受威廉斯(g c willias)的伟大著作《适应与自然选择》(adaptation and natural selection)的影响。我要运用的中心观点,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基因学说尚未出现的日子,那时魏斯曼(a weiser-ps)理论已预示出今日的发展。我将论证选择的基本单位,也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单位,既不是物种,也不是群体,严格说来,甚至也不是个体,而是遗传单位基因。[]对于某些生物学家来讲,乍听起来像是一种极端的观点。我希望,在他们理解了我的真正意思时,他们会同意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正统的,尽管表达的方式与众不同。进行论证需要时间,而我们必须从头开始,以生命起源为其开端。

[]从我写下遗传选择性的宣言开始,我就在重新思考在长期进化的过程中,是否会偶尔出现一种更高层次的选择性。我得赶紧指出,我所谓的“更高层次”和“群体选择性”没有哪怕一丁点的关系。我指的是一些更微妙,更有趣的东西。我现在的感觉是,不仅仅某些个体对其他个体有着存活的优势,整个有机体的组合可能也会比其他的组合更容易进化。当然,我们这里提到的进化依然是老版本的进化,通过选择特定基因来完成。因为变异能影响个体的存活率和繁殖率,所以它们仍然受到欢迎。但一个新的在基本胚胎层面的关键变异却可能为今后数百万年的发散变异打开方便之门。一种在胚胎层面的更高层次的选择性使其本身更适应进化:一种朝向可进化性的选择。这种类型的选择性甚至可能积累并发展,而群体选择性达不到这一点。这些观点在我的论文《可进化性的进化》(the evotion of evolvability)里有详细论述,它们大部分是当我玩“盲人钟表匠”时受到的启发,这个计算机程序能够模拟进化的很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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